10月25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閉幕。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決定。新法將於2014年3月15日開始實施。其中規定“知假售假”將退一賠三,對處理“知假買假”未作規定。
  作為新消法,既然對百姓關註的消費維權熱點做出了法律層面的回應,就應該一步到位,既然可以制定“知假賣假”的處理辦法,對“知假買假”也理應回應。新消法不該在“知假買假”上再留下一個法律空白點。
  什麼是“知假買假”?其實就是王海式打假。這被有關部門定性為“知假買假”。國家質檢總局曾就《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稿中列舉了8種不予受理的申訴,其中一條是“申訴人購買產品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產品存在質量申訴所涉質量問題的”,也就是說他們對於“知假買假”的行為不予保護。在現實生活中,很多部門對“知假買假”也是不支持的。據《北京日報》報道,北京市民張明在飯店吃飯,發現喝的是假茅臺,他立即買了17瓶,起訴至海澱法院。法院判決認為,張明“知假買假”,不屬於消費者合法權益。
  我們在執法的時候不能搞碎片式解讀和局部執法。沒有“知假賣假”的人,何來“知假買假”的群體。“知假買假”群體的存在,才能讓那些製造和出售假貨的不法商人多些敬畏感。
  如果僅僅從凈化市場的角度來說,消費者“知假買假”未必不是一個好辦法。當然,有關部門總是認為“知假買假”就是故意,就是不道德。那試問:造假者是不是故意的呢?顯然是的!那賣假者是不是故意的呢?不敢說完全是,但是相當一部分是!既然你敢“知假造假”,既然你敢“知假賣假”,就要容許消費者“知假買假”。雖說“知假買假”有惡意之嫌,但這樣的惡意實在是生產商、銷售商給人家留出的“致富空間”,你不造假,這種“以惡制惡”的手段並不高尚,但也絕不“下流”。在有關部門還難以讓假貨匿跡江湖的當下,這也不失為凈化市場的一種有效手段和途徑。
  想杜絕“知假造假”、“知假賣假”,有關部門肩頭責任重千金,你們作為到了,“知假買假”也就沒有了市場。在“亂花漸欲迷人眼”的假貨江湖,我們都在“霧裡看花”,沒有人能“借我一雙慧眼”,我們的有關部門就是慧眼,對假貨露頭就打,就會少了民間打假的無奈。
  新消法是保護消費者的,不能僅僅征求專家意見,更要吸收消費者意見。“知假買假”如果可以將監管部門的不作為出現的漏洞和商家故意為之的造假、賣假漏洞給堵上,何嘗不是一件好事情。
  郭元鵬(江蘇 職員)  (原標題:新消法在“知假買假”定性上不該缺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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